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 2015-02-14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金融改革创新,负责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金融功能区建设发展工作;负责金融招商工作,负责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三)负责培育和发展银行信贷市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服务;支持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穗的发展。

    (四)负责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相关责任。

    (五)负责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依法监管产权交易、股权交易、场外交易市场等区域性金融市场;培育和发展全市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加强对利用期货市场的指导和协调。

    (六)负责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组织推进地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工作;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七)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八)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承担为驻穗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九)负责牵头组织推进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建设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处置、化解市属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十)培育和发展金融中介服务业,参与拟订促进法律服务、信用评价、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等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

    (十一)健全和完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务,研究提出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区域金融合作及深化穗港澳台金融合作的工作,开展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信访、安全、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群、计划生育和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协调组织承办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负责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金融功能区建设发展工作;起草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草案和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引进和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编制广州金融白皮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承担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办理有关建议提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穗港澳台、广佛肇等区域金融合作;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三)银行处。

    拟订并实施培育和发展银行信贷市场的制度与政策措施;承担对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的责任;组织推进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发展信用市场,指导规范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融资中介机构有关工作;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推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穗的发展,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提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服务的建议;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 法、违规行为。

    (四)资本市场处(广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

    拟订并实施培育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与政策措施,监管产权交易、股权交易等区域性金融市场;协调指导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推进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推进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促进上市公司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协调推进期货市场发展有关工作;指导推动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加强风险管理;培育和发展全市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协调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

    (五)保险处。

    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拟订并实施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的制度与政策措施;配合、协助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地方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调推进地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和重组等工作,并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联络保险业监管部门、各驻穗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研究制订保险业发展专项政策,协调推进相关保险业务,引导保险业服务全市产业升级、社会发展、民生建设,提升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六)小额贷款机构监管处。

    拟订并实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规划、制度及政策措施;发动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审核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及评价;指导、督促各区履行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等职责。

    (七)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处。

拟订培育和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专项政策并组织实施;支持各类资本有序参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负责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并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及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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