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统计局

-- 2015-02-13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市及区、县级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市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和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依法协助管理区、县级市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科学研究与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系统事业单位和区、县级市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系统,建立并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统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局统计经费的财政预算和管理;合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县级市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省、市级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划拨;承担统计系统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统计改革、法规制度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普查;组织实施国家各类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管理本局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各处室之间的统计关系;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综合统计处

负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管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协调、管理全局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组织市统计年鉴的编纂工作;组织指导综合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市统计学会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生产总值及有关领域、有关产业和行业的增加值;核算和管理区、县级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国际比较项目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国民经济核算业务和业务考核工作。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邮政和电信业统计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工业、交通、邮政和电信企业普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全社会能耗生产、消费普查以及有关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对全市及主要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包括施工和勘察设计)及房地产业(含房地产市场)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察、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九)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区、县级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市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社会发展水平评估;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一)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调查、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农村住户收入消费抽样调查及都市农业统计调查等;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农民收入抽样调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二)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党建、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青妇、离退休干部、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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