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理规范涉审中介服务事项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来源:江苏省政府网站2016-02-17

 

    市编办网讯  近期,江苏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精神,对应清理规范涉审中介服务事项20项。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5项。例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测绘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此项改革减少了涉企收费,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共3项。例如,由省环保厅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是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共12项。例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所需的项目申请报告、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所需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批部门原来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改革后,申请人可按自行编制相关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该举措有效破除了红顶中介的市场垄断,有力推进了中介服务市场化。
    通过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降低了创业创新的门槛,减少了涉企收费项目,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改革红利,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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