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发布,明确不设置行政级别

-- 来源:南方日报2015-09-23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条件有什么要求?负责人候选人如何产生、怎么选举,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近日,民政部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办法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一人兼任
    办法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坚持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专业知识、年龄要求、身体要求、岗位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介绍:“负责人作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其基本素质和能力高低将直接影响脱钩改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有必要明确其基本任职条件。”
    候选人由专门选委会等提名
    脱钩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基本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推荐。脱钩后,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人事管理职责被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如何产生需要明确。
    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
    按照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文件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
    领导退休3年内不得兼协会负责人
    参与文件起草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一处处长高成运说:“脱钩后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办法特别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市编办  黄文俊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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