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 来源:省政府网站2017-01-22

 
    市编办网讯  近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粤府〔2016〕140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精神,通知内容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2项)。
  1.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
  2.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二)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7项)。
  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
  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做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扎实推进复制推广工作,确保各项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效。
  三、明确工作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广东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责任分工表》的分工安排,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对此前已启动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要密切跟进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对正在部署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抓紧启动复制推广工作,力争早见成效。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作为本地、本单位重要工作,建立健全省、市联动机制,推动有关改革试点经验尽快复制推广到位。各地要明确工作牵头单位,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责任,认真抓好有关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地实际进行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省自贸办要建立完善广东自贸试验区拟创新政策措施和已实施、已提交复制推广政策措施等工作台账,并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创新政策措施的比照分析,更好地推进我省有关工作。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此项工作作为我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工作落地并取得实效。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改革创新经验的宣传力度,以举办政策宣讲会、发布操作指引和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通过多渠道特别是新媒体宣传及解读相关政策,使各类市场主体知悉政策内涵,引导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省自贸办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于近期抓紧组织召开工作通报会,及时向有关企业宣传推介相关政策,并指导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组织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全力扩大政策知悉范围,使有关企业能够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主动适应复制推广工作要求,加快建设完善针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化系统,加强各管理责任单位与市场主体的对接。要以此为契机,积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商事制度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与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
  七、加强督促检查

    省自贸办要牵头做好对广东自贸试验区第一批、第二批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评估检查,并会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加快推动外商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创新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力争在2017年2月底前形成第三批改革创新经验并及时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国家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回顾总结。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复制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要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复制推广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跟进评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总结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商务部。(市编办审改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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